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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国务院政策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

    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10-09 08:43:30    浏览次数:108    评论:0
    导读

    索 引 号:000014349/2018-00039主题分类:市场监管、安全生产监管\标准发文机关: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:2018年03月12日标  题: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发文字号:国办函〔2018〕25号发布日期:2018年03月15日主 题 词: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

    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18-00039

    主题分类: 市场监管、安全生产监管\标准

    发文机关: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: 2018年03月12日

    标  题: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

    发文字号: 国办函〔2018〕25号 发布日期: 2018年03月15日

    主  题  词:

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

    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

    国办函〔2018〕25号

    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人民政府,质检总局:

    你们关于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。经国务院批准,现函复如下:

    一、同意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。各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。

    二、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,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,加快提升标准化总体水平,为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。

    三、山西、江苏、山东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,完善配套措施,健全协作机制,落实工作责任,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,确保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。

    四、质检总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,适时开展试点评估,总结推广经验,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。

    国务院办公厅

    2018年3月12日


     
    (文/小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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